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75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簡字第75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項中明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號4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住所在本院轄區之外,依當事人雙方約定合意以台
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項約定合於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合意管轄規定,本院對本件訴訟具管轄權。又本件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88年10月4日與萬泰商
業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
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遲延履行時,就前述本金
債權自9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之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又上開貸款業經萬泰商業銀行將對被告之債
權讓與原告,並經公告,原告業已合法取得上開債權。詎料
被告於債權讓與後,未依約清償,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
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41,285元及本金債權自93年1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
依法被告自應負給付責任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債權讓與公告影本
及交易明細表各乙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約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389條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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