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59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下同)年12月11日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12月8日
至93年12月8日,逾期未付款時,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
。詎被告自96年12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149,
086元未為清償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
乙份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經
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復又不提出其他
書狀以資抗辯,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78條、第385條第1項及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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