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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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67號上訴人即原告 游輝江
簡連鴻 陳式章 錢秋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67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僅各就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金額中之新臺幣(下同)1,
750萬元本息部分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共計7,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萬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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