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其聲請事項中所述之本票面額與所附之本票不符,請具狀釋明其正確之數額及請求金額為何,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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