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19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193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李品志 債務人 李明修 債務人 黃麗 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叁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品志於就讀實踐大學時,邀同李明修、 黃麗香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97年07月30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0年07月30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315,331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519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明修、李│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75%│││315331│品志、黃麗│6月30日起│││││元│香││││└──┴───┴─────┴──────┴──────┴───────┘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明修、李│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5331│品志、黃麗│7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香│││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