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14號聲請人南春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南春貿易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偉勝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南春貿易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偉勝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家合企業社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正本)各乙份,及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有所變更,請具狀更正之,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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