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度基簡字第10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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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基簡字第10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八年度基簡字第一О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六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之規定,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陳淑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附錄論罪法條:
公司法第十五條:
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公司之資金,除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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