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交付室內裝修發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10號原告瀚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易紳 (原名 廖振洋 )被告御匠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曜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室內裝修發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交付室內裝修發票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212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此項裁定業於109年6月15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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