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煜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336號、106年度執字第10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煜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陳煜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3等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雖其中編號1至2等二罪不得易科罰金,編號3至4等二罪得易科罰金,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一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轉讓禁藥罪│轉讓禁藥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30日│105年10月30日│105年10月30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27429號│27429號│第471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891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891號│106年度沙簡字第107號││├────┼───────────┼───────────┼───────────┤││判決日期│106年1月9日│106年1月9日│106年3月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891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891號│106年度沙簡字第107號││├────┼───────────┼───────────┼───────────┤││判決│106年2月2日│106年2月2日│106年4月6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063號│106年度執字第3063號│106年度執字第6191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編號│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4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460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沙簡字第210號││││├────┼───────────┼───────────┼───────────┤││判決日期│106年4月11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沙簡字第210號││││├────┼───────────┼───────────┼───────────┤││判決│106年6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05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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