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70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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