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70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劉璟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70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