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177號上訴人明新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林世明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世明為上訴人明新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亦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上訴人明新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原為乙○○,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29日(本院判決94年12月08日送達前)已變更為林世明,有教育部94年11月29日台技㈣字第094015629號函影本乙份可證。為此, 爰依 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薛中興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書記官周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