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28號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即聲請人 金學坪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即聲請人 呂沐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訴字第99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案情節輕微,故聲請交保,乙○○部分亦聲請交保云云。
三、經查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另告乙○○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持有第三級毒品罪、第11條第
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1日訊問後,認被告乙○○、甲○○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嫌疑重大,所犯為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及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故自95年9月21日起執行羈押。
而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迄今仍未消滅。而被告甲○○依乙○○之指示交付4顆「搖頭丸」予「阿志」之事實,業經被告2人自承不諱,並有監聽譯文1份附卷可查,被告乙○○、甲○○涉案情節均非輕微,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均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楊迺伶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