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0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199號、94年度毒偵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陸捌公克)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具有成癮性、濫用性、社會危害性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4年11月14日以94年度偵字第45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69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淨重1.69公克,驗餘淨重
1.68公克),經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94年11月2日北市鑑毒字第564號鑑驗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扣案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自依前開法條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成龍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