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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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 律師
丙○○被告明新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
范光柱 律師 許華雄 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 陳由銓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補正訴之聲明(本院現場實測二次,原告尚未補正實測後之面積即被告應返還土地之位置);被告應說明改制後之名稱,並提出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麗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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