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執聲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手錶貳佰玖拾肆支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本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6569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扣案之仿冒手錶294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扣案之仿冒手錶294支,均係被告甲○○所有供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用之物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誤。而被告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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