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執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執字第67號聲請人 黃意婷 相對人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宜芬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薪資、資遣費、預告工資計新台幣54,113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薪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等爭議,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於民國102年4月26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薪資、資遣費、預告工資計新台幣54,113元,於102年5月30日前匯入。詎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上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1件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102年4月26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1件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