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號聲請人 林元春 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葉昭松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三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謝碧莉法官黃義豐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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