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6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61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建毅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有關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㈡第6行所載「105年3月16日」,更正為「106年3月16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有關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㈡第6行「105年3月16日」之記載,應係「106年3月16日」之誤繕,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的本旨,茲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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