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823號原告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訴訟代理人 呂書賢 律師被告 姜岱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7年度審易字第15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謝梨敏法官徐子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