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71號原告每家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英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41,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0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8,5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