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2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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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2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韋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緝字第4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韋翔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王韋翔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陸萬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3月確定」之記載補充更正為「3月確定,於民國107年9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及累犯部分補充「查被告前曾於民國104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9月、6月確定,嗣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106年8月18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縮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竊盜案件前科,執行完畢後未逾1年即再犯本案,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且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竊盜案件前科記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事由),尚不知悔改,猶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修車學徒,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犯後態度及告訴人對本案表示希望被告受到應有的懲罰等語(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均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曉謙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緝字第417號被告王韋翔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0號居臺北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韋翔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士簡字第3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其為尚點搬家公司之員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年7月7日1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進行搬運業務時,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 楊怡芳 所有、放置於聚寶盆內之紅包數個(價值約新臺幣6萬餘元)得手。
二、案經楊怡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韋翔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楊怡芳及證人 林俊誼 、 韓峻宏 、 歐陽勲 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另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竊盜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檢察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