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0號原告 馮雄昌 訴訟代理人 黃淑怡 律師被告 黃國裕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街○○○巷○○弄○○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