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208號
聲請人 劉慧中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主張其被繼承人 劉祖宏 於民國98年11月
19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故具狀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 劉慧宗 被繼承人劉祖宏之妹妹,此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惟聲請人所提之繼承系統表中,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劉宗銓 既尚未合法聲請拋棄繼承,是屬順序在後之繼承人即聲請人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該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