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8號原告 莊峻芳 被告 張佳霖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竹簡字第24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王婉如法官邱巧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