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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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3號上訴人少年A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少年A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少年A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列上訴人與新竹荷蘭國際學校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1,8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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