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74號上訴人 林良民 被上訴人 范竣綸范德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74號於民國103年2月18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3年2月2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 律師,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遲至103年3月17日始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戳章可稽,依上說明,其所提起之上訴即已逾期,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蕭宛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