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9號原告 章銘義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就被告答辯㈠狀提出爭點整理書狀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6日日命原告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就被告提出之答辯㈠狀提出爭點整理書狀,上開通知已於105年10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文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