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銘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銘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銘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罰金刑部分,僅有附表編號二所示案件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之單一宣告,非宣告多數罰金,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31日│105年6月2日│105年11月14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7678號│106年度撤緩偵字第69號│105年度毒偵字第9990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88號│106年度交簡字第1173號│106年度審簡字第941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24日│106年4月6日│106年8月4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88號│106年度交簡字第1173號│106年度審簡字第941號││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28日│106年5月9日│106年10月2日│├──┴────┼────────────┴────────────┴────────────┤│備註│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於106年6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5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4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338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973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22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973號││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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