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303號抗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洪意雯 相對人揚晉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文鑫
李文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6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以其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原裁定以抗告人聲請各本票如聲請狀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分列自民國106年8月24日、106年8月21日及106年7月25日等利息起算日)起計算之利息,惟抗告人既均於民國106年8月25日提示,認於提示日前之利息抗告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應予准許。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執有如附表所持之本票載有利息約定,故可請求自發票日起計付之利息,非如原裁定所認僅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之利息,為此,原裁定駁回抗告人部分利息之請求似有違誤,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票據法第28條固規定:「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惟該條規定係指票據上已有利息約定之記載而言,申言之,如票據上已約定利息,而其起算日未約定者,依該條規定,其利息自應自發票日起算;反之,如票據上根本未記載應付利息之約定,則執票人僅得於票據到期後,請求遲延利息,自不得請求自發票日起算之利息。再按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亦為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所明文。
四、本件抗告人主張其執有相對人簽發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如附表所示本票,詎抗告人經向相對人提示竟未獲付款,尚有如附表所示金額及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未獲清償,乃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之事實,業據抗告人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本票為證,而依系爭本票之記載形式上觀察,其已具備本票有效要件,抗告人聲請為系爭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且抗告人執有如附表所持之本票載有利息及利息起算日之約定,揆諸前揭說明,自可請求自所載之利息起算日即發票日起計付之利息(縱未載利息起算日亦可請求自發票日起計付之利息),而抗告人於原審聲請之利息起算日尚在發票日後,自非無據,是原裁定以抗告人僅得請求到期日起之利息而駁回抗告人部分利息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更為裁定改判如主文第
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9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紿可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陳冠云┌────────────────────────────────────────────────┐│本票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560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備註││││(新臺幣)│(新臺幣)││││├──┼───────┼───────┼─────────┼───────┼───────┼───┤│1│106年1月24日│10,000,000元│638,674元│未載│106年8月24日│││││││││││││├─────────┼───────┼───────┤│││││1,380,000元│未載│106年8月21日│││││││││││││├─────────┼───────┼───────┤│││││212,891元│未載│106年8月24日│││││││││││││├─────────┼───────┼───────┤│││││460,000元│未載│106年8月21日││││││││││├──┼───────┼───────┼─────────┼───────┼───────┼───┤│2│106年1月24日│2,500,000元│1,425,000元│未載│106年7月25日│││││││││││││├─────────┼───────┼───────┤│││││475,000元│未載│10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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