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448號

原告 林宜靜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 律師

被告 范姜藺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87,000元(即請求確認本票面額2,657,000元及13,730,000元之總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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