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62號原告甲○○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6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3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