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簡聲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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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簡聲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簡聲字第328號聲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徐振家徐正宏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移轉之事實,惟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經郵局催領未果,以致招領逾期原件退回,足徵相對人已久未居住於其戶籍地址,堪認相對人確已行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者,須符合「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要件,本件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僅係因收件人招領逾期而遭退回,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可稽,其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退回,且本院於104年1月6日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戶籍址,相對人確實居住該址,此有該分局104年2月4日新北警莊戶字第1043299137號函可稽,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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