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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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10號聲請人瑞增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甲○○○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所載董監事為 吳兆照 等6人,與另附之股東名簿所載不符,請說明其原因,並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提出業經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之公函。
三、提出聲請狀所附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併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含簽到簿)。
四、說明清算人係何時就任。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