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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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9號原告 彭瑞珍 被告 陳永裕 輔佐人 許英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5日上午9時55分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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