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裁判案由:清償借款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9號原告 彭瑞珍 被告 陳永裕 輔佐人 許英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5日上午9時55分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民事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書記官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