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53號聲請人 潘建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尤秋菊┌───────────────────────────────────────┐│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冠宏車業有│華南商業銀│108年6月30日│70,100元│PD0000000││││限公司│行林口站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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