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42號原告 蔡杰樺 被告 黃致維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施吟蒨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