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叡齡
鍾夢賢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李淑惠法官孫啟強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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