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 陳新添
何秋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經晟 律師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 賴虹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7,17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奕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