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賴炳松
賴明 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間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
幣39,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