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782號
原   告  張純禎
訴訟代理人  張心羽
被   告  楊愛香
受 訴 訟 有限責任臺中市車棧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告 知 人
法定代理人  楊鴻毅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24日下午2時0分
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被告及受訴訟告知人有限責任臺中市車棧計程車運輸
合作社之法定代理人楊鴻毅均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三、原告應於103年6月14日前以書面陳報下列事項(一式三份)

①原告訴之聲明中,請求被告給付自「104年1月24日至104
年1月31日」及「104年3月1日至104年3月10日止」,「按月
給付賠償金新臺幣6,965元」,其「時間(104年)」「起迄
」的依據為何?
②請求以6,965元計算賠償金額之依據?
③原告請求之賠償金的時間合計為18天,是否應按1月為30
日之比例折算(即6,965元×18÷30)?
四、被告應於103年6月14日以書面陳報下列事項(一式二份):
①交付租金給臺中市○區○○○街○號房屋之前所有權人盧
峻峰之方式?如係交付現金,有無收據?如係轉帳或匯款,
有無轉帳或匯款證明?
②上開房屋之前所有權人 盧峻峰 與有限責任臺中市車棧計程
車運輸合作社之間之定期租賃契約屆滿後,轉成不定期租賃
契約,契約書內記載:「但甲方如有將房屋出售,乙方無條
件照原狀於一個月內將房屋交還給甲方,乙方決不異議。」
,是否為合意終止租賃契約之停止條件?
③被告楊愛香占有、使用上開房屋之法律權限為何?是否以
有限責任臺中市車棧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受僱人或使用人之
地位,占有、使用上開房屋?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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