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797號
抗告人 何紫綝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明示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同條第2項所以例外規定得停止執行,係因回復原狀等訴訟,如果勝訴確定,債務人或第三人之物已遭執行無法回復,為避免債務人或第三人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必於認有必要時,始得裁定停止執行。至於有無停止執行必要,更應審究提起回復原狀或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權利是否可能因繼續執行而受損害以為斷。倘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訴訟為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顯無理由,或繼續執行仍無害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權利者,均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7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定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為目的,故該條所謂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若執行標的之不動產登記於執行債務人名下,縱令該第三人與執行債務人間有借名登記之情形,僅享有依借名登記關係而得請求執行債務人返還該不動產所有權之債權而已(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42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執行標的之不動產所有權人既為執行債務人,第三人即無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
二、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實際為伊所有,並占有使用至今,伊前將系爭房地借名登記予訴外人 周全明 名下,詎周全明與訴外人 張子羚 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至張子羚名下;相對人為張子羚之債權人,於原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7462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張子羚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物為系爭房地。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對系爭房地之強制執行程序(包括拍賣程序),原裁定駁回伊聲請,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系爭執行事件對系爭房地之強制執行程序(包括拍賣程序)應予停止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以系爭執行事件對債務人張子羚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物為系爭房地;抗告人以張子羚為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由原法院以114年度重訴字第201號受理(下稱本案訴訟),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執行案卷與本案訴訟電子卷證核實無訛。抗告人陳稱,系爭房地實際為其所有,其以周全明、張子羚為被告,另訴請求返還系爭房地,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76號民事判決勝訴(下稱另案),應有一定之法律基礎支持其所有權主張等語。參諸另案判決,抗告人於另案係主張:其為系爭房地所有權人,於民國108年4月間需款周轉,與周全明簽立買賣契約,約定將系爭房地借名登記予周全明;周全明復與張子羚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簽立買賣契約,於111年11月24日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張子羚;抗告人訴請確認周全明與張子羚間就系爭房地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屬無效,以自己名義代位周全明請求張子羚塗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周全明所有,再以借名登記終止而請求周全明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抗告人等情;經另案判決抗告人勝訴後,現由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24號審理中,有另案判決、歷審裁判清單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5至39頁、原裁定卷第11頁)。惟依前開規定及說明,縱認抗告人於另案所主張之內容為真,抗告人亦僅取得請求周全明返還系爭房地之債權,況系爭房地業經系爭執行事件查封登記,無從移轉所有權登記,自無法變更系爭房地現登記為張子羚所有之登記狀態,抗告人並無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定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存在,要難僅因抗告人主張業已向原法院提起本案訴訟,即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另抗告人援引之強制執行法第22條係就管收要件及程序規定,與本件無涉。從而,抗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第15條規定,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對系爭房地之強制執行程序(包括拍賣程序),自無理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附表
土地部分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3881.49平方公尺
10000分之104
建物部分
建號
基地座落
---------
建物門牌
建築樣式
主要建築材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
建築材料及用途
桃園市○○區
○○段000建號
桃園市○○區
○○段0000地號
-------------
桃園市○○區
○○路000號
11樓之2
14層樓房
鋼筋混凝土造
(住家用)
十一層:111.67
合計:117.69
陽台:15.31
全部
備考
含共用使用部分000、000、000建號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