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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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易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易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見本院98年5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