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132號
原 告 周立軍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世超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7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本件原告請求之一部分係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是本件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