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致程(原名周辰峰)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致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周致程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12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1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李雅俐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