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重上更(一)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二三號G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趙元昊上訴人即被告丁○○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莊美貴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趙元昊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翁瑞昌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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