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五四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原名甲
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