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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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109號聲請人勝廣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2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青蓉┌─────────────────────────────────────────────────────────────────┐│附表:94年度除字第21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3│史丹利七和國際股份│美商花旗銀行台北│261,221元│93年11月19日│0000000│七個月│││有限公司│分行│││││├──┼─────────┼────────┼─────────┼───────────┼────────┼────────────┤│004│史丹利七和國際股份│美商花旗銀行台北│343,103元│93年12月3日│0000000│七個月│││有限公司│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