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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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599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應繳裁
判費三萬零七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二萬九千七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