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0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004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6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淑芬┌────────────────────────────────────────────────────────┐│附表:94年度除字第20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姜曼莉 │中國信託銀行敦北分│93年11月20日│442,786元│AG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