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0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078號
聲請人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六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許婉如~f0~t24┌────────────────────────────────────────────────────────┐│附表:94年度除字第20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余翠華 │台北銀行儲蓄部分行│93年9月1日│5,583元│SB0000000││└──┴─────────┴─────────┴───────────┴─────────┴────────┴──┘